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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贷款公司

广西南宁贷款
2022-11-22

穗开金融规字〔2022〕2号

20221121

广州开发区金融任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开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告诉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开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执行进程中如遇成绩,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任务局


2022年11月2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开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开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本政策措施”),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注销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机构或企业可适用本政策措施:


  (一)经国度金融监管部门同意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经国度或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同意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省、市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同意或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中央金融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绿色金融活动以及与绿色金融直接相关的各类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集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以及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展开绿色金融创新、开发运营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等企业和单位;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绿色项目业主。


  第三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浪费高效应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动力、绿色交通、绿色修建等范畴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的绿色企业是指将可继续开展理念和完成环境与社会效益归入企业运营管理全过程,并取得成效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绿色产业范畴或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管理方面表现良好的企业。


  第五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的绿色项目是指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浪费高效应用的项目建立运营及管理,包括产业园区绿色晋级、绿色战略新兴产业、工业绿色化改造晋级、绿色城镇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等范畴。


  第六条 享用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须签署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商定已知悉。若扶持对象违背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七条 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结合惩戒对象或上一年度遭到平安、环境、质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承当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或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历。


第二章 绿色金融组织机构


  第八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按以下规则请求奖励:


  (一)对设立绿色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二)对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奖励特殊情形阐明如下:


  (一)由已在本区登记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晋级为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


  (二)对设立多个绿色分行、绿色支行或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十条 对绿色评价认证、环境风险评价以及与绿色金融相关的资产评价、信誉评级、金融信息、法律效劳、会计效劳、金融培训等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或社会组织,由区金融部门依照客观公正、鼓舞创新、分类评定的准绳组织展开评定任务,从专业资质、专业效劳才能、任务方案、法人管理及标准运作四个方面停止综合量化评分,评定后果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个等次,对甲等、乙等、丙等、丁等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或社会组织辨别给予一次性赞助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取得第十条扶持的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或社会组织在本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规范给予场地补贴,延续补贴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一)实践租金未到达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实践租金给予补贴;


  (二)租赁期以租赁发票上载明的期限为准,补贴期限该当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租赁期缺乏3年的,补贴期限以实践租赁期为准;


  (三)本政策措施所称的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机构或社会组织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隶属食堂、车库、仓库等,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机构或社会组织享用租金补贴时期,不得私自转变办公场地用处。已在本区购置土地的机构或社会组织,不再享用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取得第十条扶持的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或社会组织在本区内置办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置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800万元。


  (一)请求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或社会组织,购置工夫该当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本政策措施所称的置办办公用房是指绿色金融专业效劳机构或社会组织购置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隶属食堂、车库、仓库等。


  (二)区金融部门有权活期或不定期实地核对机构或社会组织请求补贴的办公用房实践运用状况。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场地补贴不超越机构或社会组织的实践收入,取得补贴的办公用房如在5年内(自取得补贴之日算起)对外租售,需退回补贴。


第三章 绿色存款


  第十三条 对绿色存款余额增量到达一定规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绿色存款依照国度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停止认定,包括流动资金存款、固定资产存款、项目存款、技改存款、基建存款、并购存款、各类贸易融资等银行表内绿色信贷业务,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标准化债务投资、银行间市场债权融资工具、委托存款等银行表外业务。


  (二)自2021年起,每年对上年度绿色存款余额增量到达1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其中,绿色存款余额增量=年末绿色存款余额-上年末绿色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三)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分档分段累加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规范如下:


  1.绿色存款余额增量1亿元(含)以下局部,按绿色存款余额增量的0.2%给予奖励;


  2.绿色存款余额增量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局部,按绿色存款余额增量的0.1%给予奖励;


  3.绿色存款余额增量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局部,按绿色存款余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


  4.绿色存款余额增量10亿元以上局部,按绿色存款余额增量的0.02%给予奖励。


  (四)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满足绿色存款余额增量奖励条件的,由该机构提出奖励请求。


  (五)绿色存款余额增量奖励资金原则上拨付到请求机构,或依据银行外部控制管理制度拨付到请求机构的相关下级管理行。


  第十四条 对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存款的企业和项目,按其实践发作存款金额的1%(年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绿色存款合同请求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规范。


  (一)企业请求存款贴息的存款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回,企业与银行签署存款合同、存款发放工夫均应发作在本政策措施失效时期;


  (二)1年期(含)以上的存款合同应在存款合同期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请求前12个月的存款贴息,不满1年的存款合同在存款期满后6个月内一次性请求实践存续时期内的存款贴息(计算开端日期以存款合同的落款日期为准);


  (三)一切期限的存款合同都应依照合同商定按期领取利息;


  (四)存款金额以存款合同所列明且实践发作的存款金额为准,如存款周期内企业提早还付局部本金,则实践存款金额按剩余本金计算,存款贴息按实践存款金额的1%(年利率)计算;


  (五)存款贴息期至本政策措施生效日为止。


  第十五条 对取得小额贷款公司6个月(含)期限以上存款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按其实践存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年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3年。绿色企业可就多个存款合同请求贴息,单个绿色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规范。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注销地应在广东省内;


  (二)绿色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署存款合同、存款发放工夫均应发作在本政策措施失效时期;


  (三)计算贴息时以存款实践天数作为计算根据,对实践存款期限不满6个月的存款不予贴息;


  (四)1年期(含)以上的存款合同应在存款合同期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请求前12个月的小额贷款贴息,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存款合同在存款期满后6个月内一次性请求实践存续时期内的小额贷款贴息(计算开端日期以存款合同的落款日期为准);


  (五)一切期限的存款合同都应依照合同商定按期领取利息;


  (六)存款金额以存款合同所列明且实践发作的存款金额为准,如存款周期内绿色企业提早还付局部本金,则实践存款金额按剩余本金计算,存款贴息按实践存款金额的1%(年利率)计算;


  (七)存款贴息期至本政策措施生效日为止。


第四章 绿色债券及资产证券化


  第十六条 对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的企业停止奖励。


  (一)本政策措施所称的绿色债券是指契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国度发改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有关绿色债权融资工具、绿色债券发行规则等文件要求的债券。债券种类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以及其他由债券主管部门发布发行的新债券种类。企业成功发行的工夫应发作在本政策措施失效时期。


  (二)对每笔债券在存续期内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践付息额的10%。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累计不超越2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规范。


  (三)债券融资业务补贴期至本政策措施生效日为止。


  第十七条 对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停止奖励。


  (一)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契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国度发改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有关绿色资产证券化发行规则等文件要求的产品,详细包括绿色资产支持专项方案、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新型绿色资产证券化种类。企业成功发行的工夫应发作在本政策措施失效时期。


  (二)对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依照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企业可就多笔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请求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不适用绿色债券贴息。


第五章 绿色保险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购置绿色保险产品的,按以下规则给予补贴:


  (一)对购置存款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绿色农业保险、药品置换责任保险、碳排放配额质押存款保证保险等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按其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二)对购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


  (三)对购置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四)对购置多个绿色保险产品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五)区金融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绿色保险任务,区生态环境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农业乡村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与保险公司详细推进绿色保险产品落地。其中,区生态环境部门担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排放配额质押存款保证保险业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担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区农业乡村部门担任绿色农业保险业务,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平安消费责任保险业务,区市场监管部门担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药品置换责任保险业务,区金融部门担任存款保证保险业务。


  (六)保险公司担任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出单及补贴申报任务;企业只需向保险公司领取总保费中非补贴局部应缴保费,剩余的30%或50%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按要求向区金融部门请求,补贴金额由区金融部门按季度为节点一次性拨付给出单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保单及发票,上述补贴方式保险公司应在出具保单时予以标明。


  第十九条 对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企业或项目开展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富保险公司等契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机构,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产业开展的方式包括经过债务投资方案、股权投资方案、资产支持方案、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绿色信托、绿色PPP等方式,直接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建立;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企业或项目开展的,按其当年对绿色企业或项目经过第(一)项规则的方式新增引入保险资金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引入保险资金的奖励资金原则上拨付至请求机构或依据保险业金融机构外部控制管理制度拨付至请求机构的相关下级管理单位。


第六章 绿色基金


第一节 绿色产业引导基金总则


  第二十条 绿色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围绕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备风险”准绳停止设立和运作,发扬政府引导作用。鼓舞子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树立契合绿色投资或ESG投资标准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支持投资于绿色企业或项目的子基金,重点为进步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管理、循环经济等企业或项目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撑。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由区财政部门依据区金融部门编报的预算方案,结合绿色项目状况、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等予以过度布置。


第二节 引导基金运作形式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经过与社会资本协作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的形式运作,重点投向能发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本钱与风险的绿色企业和项目。


  子基金的组织方式依据实践状况,可采用无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在采用无限合伙制方式下,引导基金以无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方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部门担任指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展开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失职调查等任务,研讨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方案,并对引导基金运转状况停止监视,推进引导基金政策目的的完成。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金融部门结合下达资金方案,并配合区金融部门对详细项目施行及其资金的运用状况停止监视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节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部门担任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商定,对引导基金停止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次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展开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失职调查、入股会谈,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益并承当相应义务,并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无效实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视子基金投向;


  (三)定时向区金融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状况、股本变化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资损益状况,对能够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严重状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并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担任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施行静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历;


  (二)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严重处分的不良记载。


第四节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须在本区注册。每支子基金实缴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1亿元。一切投资者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实缴出资后,再依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商定缴付至子基金账户。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商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不予出资。


  第三十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依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越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包括受同一实践控制人实践控制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越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须聚焦绿色企业或项目,投资于绿色企业或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实缴资金规模的60%。


  鼓舞引导基金与包括港澳资本在内的境外资本协作设立子基金。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于区内绿色企业或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践出资额的1.5倍。对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归入返投金额计算范围:


  (一)直接投资区内法人企业;


  (二)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内已有法人企业;


  (三)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区内法人企业(根据本项认定的返投金额不超越子基金应返投总额的50%);


  (四)投资的区外法人企业迁入区内落户;


  (五)投资的区外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在区内投资新设法人企业;


  (六)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落户或在区内新设法人企业。


  根据本条第(四)(五)(六)项迁入区内或区内新设的法人企业须签署相关承诺书。


  根据本条第(五)(六)项在区内新设法人企业认定的子基金返投金额=子基金所投区外企业持有区内新设法人企业的股权比例×区内新设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越子基金对区外企业的投资额。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限制和业务制止: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存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方案及其他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助、捐赠(经同意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存款和资金拆借;


  (六)停止承当有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度法律法规制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节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担任募集社会资本。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契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企业设立年限满1年,契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度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二)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其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历,至多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范畴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三十七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立实践控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无限合伙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当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契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次要负责人具有丰厚基金管理运作经历,并已获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多有4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历的专职初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管理和运作标准,具有严厉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依照国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则,有健全的外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六节 子基金组建顺序


  第三十八条 区金融部门依照以下顺序从申报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协作机构并组建子基金:


  (一)申报。区金融部门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讨制定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申报机构依据申报指南的规则和要求编制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查审核。区金融部门初审后,转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展开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失职调查、拟定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任务,并与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资料,区金融部门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三)公示。区金融部门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的成绩停止核对并提出意见。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部门将引导基金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


  (五)签署协议。依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的引导基金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照公司外部顺序,与引导基金拟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六)资金拨付。区金融部门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并担任将年度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催促子基金在规则的工夫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则实行引导基金出资手续。


  (七)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完成引导基金政策目的。


  (八)加入回收。子基金存续期内,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对子基金所投一般项目加入后(非全体加入)回收到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的资金停止滚动投资。引导基金全体加入子基金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顺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经区金融部门、财政部门赞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计提效益奖励后,投资收益和利息局部应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则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剩余本金局部应交还区金融部门,由区金融部门征得区财政部门赞同后,滚动用于引导基金出资。


第七节 引导基金加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越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伸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


  第四十条 在子基金依照前述条款商定完成返投且有受让人的状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加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益。引导基金加入前,子基金已完成的盈利,引导基金应依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加入: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钱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5年期LPR(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钱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缺乏5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钱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5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前述5年期LPR以引导基金加入子基金时人民银行发布的最近一期数值为准。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越6年的,转让价钱按公共财政准绳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依照市场化方式加入。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在发作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依照法律顺序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后,剩余财富依照同股同权准绳分配。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须其他出资人赞同,选择加入:


  (一)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签署后超越一年,未按规定顺序和工夫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展开投资业务;


  (三)基金投资范畴和方向不契合政策目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商定投资;


  (五)其他不契合章程商定情形。


第八节 鼓励约束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商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领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领取局部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普通不超越子基金实缴注册资本的2.5%,详细规范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白。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区金融部门年度预算中布置,每半年领取50%。区金融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停止考核,依据考核后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详细规范如下:


  (一)引导基金考核后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依据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辨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辨别按1.2%、1%、0.8%的反向递加;


  (二)引导基金考核后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依据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辨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辨别按1%、0.8%、0.6%的反向递加;


  (三)引导基金考核后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依照考核后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领取。


  第四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鼓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准绳,依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核定。


  子基金返投金额到达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实践出资额1.5-2倍(含2倍)时,将子基金投资收益的1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子基金返投金额到达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实践出资额超越2倍时,将子基金投资收益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延续两年考核后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延续三年考核后果不合格的,区金融部门可另行地下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协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商定如下内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停止前置合规性审查;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运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子基金守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状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八条 子基金完成商定返投金额,且子基金实践投资金额超越实缴资金规模的70%后,方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报引导基金。


第九节 监视反省


  第四十九条 子基金应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历,且在区内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停止托管。


  第五十条 引导基金实行活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半年完毕30日外向区金融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引导基金运用状况。次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状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加入、收益、盈余状况。


  第五十一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依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准绳,从全体效能动身,对引导基金政策目的、政策效果停止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停止考核。


  第五十二条 树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实行规则顺序作出投资决策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发作市场(运营)风险等要素形成投资损失的,不追查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五十三条 引导基金运转中发作守法违规、投资项目加入能够蒙受重大损失等严重成绩,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该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区金融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区金融部门活期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状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能够存在渎职等成绩和隐患的,区金融部门该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守法、渎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形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绿色企业上市挂牌


  第五十五条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贴。


  (一)本政策措施所称的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国际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下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绿色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地下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绿色企业。


  (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贴,绿色企业同时契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一次性请求对应补贴。


  1.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署上市任务协议(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与上市有关的参谋协议等)的,可给予100万元补贴。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任务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区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越3年。享用过我区“新三板”挂牌补贴扶持以及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份制企业补贴的企业,不再享用本股份制改造并签约的补贴。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任务的,可给予200万元补贴。


  3.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500万元补贴。


  4.辅导验收任务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归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绿色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700万元补贴。


  (三)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补贴,绿色企业同时契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一次性请求对应补贴。


  1.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的区内企业给予总额150万元补贴,详细参照本章第五十六条;


  2.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任务的,可给予200万元补贴;


  3.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450万元补贴;


  4.因新三板分层制度调整而未享用新三板创新层补贴的企业,待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按差额补足企业上市补贴金额;


  5.对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平移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按差额补足企业上市补贴金额;


  6.区外新三板企业将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归入本区统计口径的,参照本章第五十六条停止补贴。待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按差额补足企业上市补贴金额。


  (四)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境外指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与本区有协作关系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下同)直接上市的绿色企业,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可给予700万补贴。


  (五)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境外指定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绿色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700万元补贴,企业同时契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一次性请求对应补贴。


  1.上市公司注册于海内,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文件载明境内总部为本区绿色企业,上市公司与该本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或协议关系,且本区企业位于公司架构境内首层的,可给予200万元补贴。请求本项补贴时国度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有规则的,境内总部的认定从其规则。


  2.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其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700万元后,可给予500万元补贴。


  (六)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本条第〔四〕项未列明的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绿色企业(须先取得广州市金融监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在上市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或其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700万元后,可给予700万补贴。


  (七)对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新入驻本区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绿色企业,依照以下规范给予700万元补贴。


  1.境内上市公司在迁入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区内运营实体企业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700万元、不属于风险警示板的,可给予700万元补贴。


  2.境外直接上市公司在迁入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区内运营实体企业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700万元的,可给予700万元补贴。


  3.境外直接上市公司在境内总部迁入后且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其位于本区内的全资、控股、协议控制的企业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700万元后,可给予700万元补贴。


  第五十六条 对新三板挂牌绿色企业给予分层次补贴。


  (一)本政策措施所称的新三板挂牌绿色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零碎挂牌的绿色企业。


  (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绿色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绿色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贴,上述补贴辨别只能享用一次。


  享用过我区股份制改造补贴并签约扶持的企业,不再享用本新三板挂牌补贴。


  对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新入驻本区的新三板挂牌绿色企业,须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100万元后,给予100万元补贴。新入驻本区新三板挂牌绿色企业如属于创新层企业,可在对本区中央经济开展奉献累计到达150万元后,再给予50万元补贴。


  第五十七条 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的绿色企业停止奖励。


  (一)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股份制绿色企业在其取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后给予30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注册注销为有限公司的绿色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辨别只能享用一次。


  (二)对挂牌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的股份制绿色企业,在其取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有关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挂牌奖励后,我区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章 中央金融机构绿色业务


  第五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依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展开的实践存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五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上年度均匀担保费率不超越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50%,依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展开的实践担保发生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5%给予奖励,单个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六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项目)消费设备技术改造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实践交易额的1%辨别给予绿色企业(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奖励,单个企业(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辨别为2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与绿色企业(项目)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有股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不归入奖励范围。


  第六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商业保理业务,依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展开的实践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九章 绿色金融风险补偿


  第六十二条 由财政出资,并积极与其他机构协作,设立2000万元的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展开绿色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本金损失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请求风险补偿总额不得超越该机构当年绿色存款实践放贷额的10%。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方法由区金融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对为中小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呈现代偿后按以下规则请求补偿:


  (一)中小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度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告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


  (二)呈现代偿后依照实践发作损失金额的30%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单支债券最高补偿300万元。


第十章 绿色认证费用


  第六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经过绿色企业和项目认证的,按以下规则给予补贴:


  (一)中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告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


  (二)由第三方绿色评价认证效劳机构依据市、区有关绿色企业与绿色项目评价要求,对区内中小微企业或中小微企业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停止认定,经认定为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的,依照实践认证费用给予100%补贴,但是每单认证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实践发作的认证费用一致委托第三方绿色评价认证效劳机构按季度按要求向区金融部门提交补贴请求,补贴款项由区金融部门按季度一次性拨付给第三方绿色评价认证效劳机构。第三方绿色评价认证效劳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签署的绿色认证效劳合同应明白每单认证费用的详细金额和请求补贴方式。


第十一章 绿色金融创新


  第六十五条 鼓舞绿色金融产品和效劳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和项目融资。每年度组织展开绿色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对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构成一定规模效应的绿色金融服务绿色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的先进组织机构给予奖励。绿色金融创新奖励具体办法由区金融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及其它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以下规则请求奖励:


  (一)拥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和受理窗口,并向企业提供一站式绿色供应链金融及其他绿色金融服务;


  (二)实践运营状况及效劳效能由区金融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停止评审认定;


  (三)综合思索平台建立投入及其发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状况,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平台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六十七条 港澳绿色金融主题活动举行机构或行业协会,按以下规则请求补助:


  (一)由机构或行业协会在本区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以港澳绿色金融为主题的研讨会、讲座、培训、展会、交流会、论坛等活动;


  (二)参与嘉宾需含绿色金融范畴全国知名的专家;


  (三)参与活动人员需含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代表、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代表,且参与人数占总人数50%以上;


  (四)活动举行前已向区金融部门报备;


  (五)按实践举行费用(包括举办活动所需且合理的场地租用及布展费用、嘉宾劳务费用、伙食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宣传费用等)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请求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机构或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告诉的工夫,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详细请求工夫在办事指南中明白。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请求扶持资金所需提交的各项资料以及审批流程在区政策兑现效劳信息系统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白。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七十条 因扶持资金发放惹起的税费,由请求机构或企业按国度法律规则自行全额承当。


  第七十一条 契合本政策措施规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契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则(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担负资金的政策规则)的,以及企业同时挂牌不同资本市场的,依照从高不反复的准绳给予扶持,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政策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触及“到达”、“最高”、“以上”、“不超越”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触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依照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政策措施中,置办办公用房补贴、银行贷款贴息、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计算准确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后的尾数),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绿色保险补贴、绿色认证费用补贴计算准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扶持金额计算准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协作协议另有商定的,依照协议执行。


  第七十三条 区金融部门担任组织施行并详细担任兑现本政策措施。


  第七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归入区金融部门年度预算布置,并由区金融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则担任资金审核发放。


  第七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该当恪守国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承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视。


  第七十六条 契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请求机构或企业根本账户(绿色保险保费补贴和绿色认证费用补贴除外),严禁各类中介机构合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机构或企业取得的扶持资金,该当用于运营与开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七条 关于请求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机构或企业,如发现故弄玄虚或未遵照资金运用规则的,区金融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对机构或企业的违规状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请求机构或企业关于扶持资金的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全区绿色开展推进作用大、具有重大意义的严重绿色金融机构或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赞同,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23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开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告诉》(穗开金融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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